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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叁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执6633号
案件名称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叁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广州市叁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粤01执6633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娄葑镇东旺路**。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

被执行人:广州市叁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惠福西路**地下法定代表人:周高容。

申请执行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叁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粤73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广州市叁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但被执行人至今无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2019年12月20日,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上门调查。

除扣划被执行人广州市叁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89.1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12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广州市叁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同时,因被执行人广州市叁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故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扣划被执行人广州市叁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089.1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粤01执66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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