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5民初1020号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的大道6号美的总部大楼B区26-28楼。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基,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易清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云龙西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陈晓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素,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肖绕,男,199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佳,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晓华,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素,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兆燕,女,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集团)与被告吴江易清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清洁公司)、杨肖绕、陈晓华、沈兆燕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21日、2019年12月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的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被告易清洁公司、陈晓华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素,被告杨肖绕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兆燕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的集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5713571号“美的Midea”、第1571572号“美的”、第1949684号“美的Midea”、第18898680号“美的U净”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召回、销毁已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
四、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整(含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
五、请求判令四被告在《江苏日报》刊登公告以消除对原告方的不良影响和对消费者的误导(公告面积不小于15X8CM);
六、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四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美的集团申请注册的第15713571号“美的Midea”,第1571572号“美的”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洗衣机等商品上,第1949684号“美的Midea”、第18898680号“美的U净”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7类清洗衣服、清洗、洗涤等服务类别上,上述商标目前在核准有效期范围内,法律状态稳定。
1999年,美的集团的“美的”商标被国家工商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06年,美的集团“美的”荣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称号,美的集团产品荣获诸多奖项荣誉。
经过美的集团的长期使用,“美的”系列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为普通消费者所熟知。
易清洁公司未经美的集团授权,擅自将美的集团家用“美的”滚筒洗衣机改装成商业用途的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的洗衣机,改装后的商用洗衣机大量用于学校、宾馆等公共场所,不论从用途,还是功能,都做了根本性和实质性改变。
易清洁公司同为市场竞争者,理应诚实守信,对于改装后的洗衣机与原装洗衣机应该完整对外披露或者区分处理以避免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
但易清洁公司不但未对外进行完整披露和区分处理,反而在其官方网站、淘宝店铺等销售渠道上故意在醒目的位置加大加粗字体宣传:“美的小天鹅企业店铺”“美的”商用自助扫码支付;
“美的7公斤商用洗衣机”;
“美的”商用智能;
“美的”专注商业智能扫码八年,付信通支付模块免费更换;
等等。
易清洁公司的上述虚假宣传行为,容易使普通消费者误以为其所生产销售的改装后的扫码商用洗衣机是美的集团生产的“美的”商用洗衣机,或者误以为易清洁是美的集团企业店铺或者关联企业,存在特定的联系,从而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因此侵害了美的集团第7类第15713571号“美的Midea”,第1571572号“美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易清洁公司私自改装商用洗衣机,当普通消费者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扫码之后,支付页面显示“美的小天鹅洗衣程序选择”“美的小天鹅”等字样,然后通过“付信通支付系统”支付洗衣费用,上述扫码洗衣支付流程,会使普通消费者误以为,该“美的小天鹅”洗衣服务系美的集团或者关联公司提供,因此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侵害了美的集团第37类清洗衣服、清洗、洗涤等服务类别上的第1949684号“美的Midea”、第18898680号“美的U净”注册商标。
经核实,易清洁公司在官方网站及淘宝店铺所宣传的独立后台管理系统,和“付信通支付系统”(××)备案注册在杨肖绕名下,该“付信通支付系统”的软件著作权登记和发明专利登记在易清洁公司名下,当普通消费者扫码支付洗衣服的费用后,该费用显示直接进入易清洁公司账户,易清洁公司还对改装洗衣机的设备安装商收取提现费用和每年收取固定费用。
因此,易清洁公司与杨肖绕实施了共同商标侵权行为,应该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易清洁公司私自改装的微信(支付宝)扫码为2G模块通信模块,该2G模块外壳是最便宜塑料,且没有任何灌胶等防护措施,不防水、易漏电,仅用扎线固定,容易磨损掉落,并且该2G模块的接插口裸露在外部,容易进水短路甚至起火,这种改装的洗衣机安全系数极低,对人身安全、社会安全的危害极大,易清洁公司的上述私自改装行为严重损害了美的集团“美的”商标的品质保证功能,必然会造成“美的”知名度美誉度的贬损。
经过改装后的洗衣机,其来源变成了改装者即易清洁公司,而易清洁公司仍然以“美的”品牌进行销售,换物不换标,这种行为破坏了商标注册人、商品和商标之间的联系。
易清洁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金500万元,股东为陈晓华和沈兆燕,其中法定代表人陈晓华占股60%。
2017年,陈晓华与杨肖绕又共同设立关联公司苏州桔彩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元。
陈晓华是易清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易清洁公司于2015年侵犯美的集团关联公司的“小天鹅”注册商标被诉讼,陈晓华作为法定代表人在《和解协议书》上签字,承诺不再侵犯美的集团及关联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故,陈晓华理应该知晓美的集团及关联公司“美的”“小天鹅”系列注册商标的情况。
登记在易清洁公司名下的“一种自助投币设备智能支付系统”发明人系杨肖绕和陈晓华,证明陈晓华在明知侵权的情况下,还专门申请支付系统的发明专利,用于改装原告洗衣机后的支付系统。
在2015年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后,再次侵犯原告“美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主观恶意明显,属于重复侵权、恶意侵权。
陈晓华通过控制易清洁公司实施侵权行为,其个人对全案侵权起到重要作用和关键作用,应与易清洁公司、杨肖绕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另外,陈晓华用自己个人农业银行账户对外收取侵权款项,恶意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个人财产、家庭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严重的财产混同,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该对公司商标侵权之债承担连带责任。
沈兆燕为易清洁公司的股东,同时与陈晓华系夫妻关系,其通过自己的微信大量对外宣传、销售侵犯申请人“美的”商标的商用扫码支付洗衣机,并且对外通过其个人农业银行账户、个人建设银行账户、个人支付宝账户、个人微信账户等对外收取侵权款项,亦属于恶意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个人财产、家庭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严重的财产混同,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该对易清洁公司商标侵权之债承担连带责任。
易清洁在淘宝网、聪慧网开设多个店铺,大量生产、销售私自改装后的商用洗衣机用于宾馆、高校、公寓等场所,涉及美的集团十余款产品,改装后的洗衣机差价达500-800元不等,易清洁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宣称为20万客户提供改装服务,因此侵权获利巨大。
综上所述,四被告在没有任何美的集团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私自改装后的“美的”商用洗衣机,其行为侵犯了美的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也损害了美的公司的声誉,给美的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易清洁公司、陈晓华共同辩称:1、易清洁公司、陈晓华并未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也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存在不正当竞争。
易清洁公司系开发移动支付的科创型企业,并不生产洗衣机,其开发的付信通支付模块产品已申请发明专利,该产品可以用于多种电器,系创新型产品。
证据中可以清晰看出易清洁公司在销售中讲明其付信通支付模块系统和美的洗衣机是两件商品,并不存在任何欺瞒消费者让消费者误认为添加付信通支付模块的美的洗衣机为美的集团生产的可能。
易清洁公司对该洗衣机物品包装、标识及型号未做任何改变,并无割裂美的集团和洗衣机的直接指引联系。
洗衣机作为大件商品,消费者在购买该类商品时会施加较高的注意力且判断力较强,在电商平台或者各实体卖场洗衣机很清楚的可以知道洗衣机的状况和价格,消费者明知购买的商品是美的品牌的洗衣机和易清洁公司的付信通支付模块两件产品,不存在混淆的可能。
易清洁公司在店铺中使用“美的”文字,仅为表述性使用,不属于《商标法》第48条规定的商标性使用,没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
美的集团将产品销售进市场后,其经济利益已经取得,其他人再次销售的行为不应受权利人控制,法律并不禁止购买他人商品二次出售以及代买的行为。
“美的U净”商标为服务类商标,系提供自助洗衣服务,2017年才注册,注册时间短,知名度较低。
易清洁公司并不提供自助洗衣服务,付信通支付模块程序上表明用于洗衣的洗衣机品牌,是一种正常表述使用,和“美的U净”商标不一样,也毫无关系,并非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2、美的集团在诉状中认为的消费者通过商标与生产者关系认定时前后矛盾,偷换概念,有关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美的集团对易清洁公司的一种行为给予两种矛盾评价,认为是侵权洗衣机让消费者误认为是美的集团生产的,又认为是易清洁公司生产的。
消费者只可能有一种认识。
3、易清洁公司、陈晓华也未实质改变美的集团洗衣机的功能和用途、性质,并非质量低劣,不影响美的公司声誉。
洗衣机其主要功能和用途为洗衣服,商用和家用并没有区分。
易清洁公司的产品付信通支付模块并不能改变洗衣机的主要功能、用途和性质,只是一个外接设备,还是申请了发明专利的产品。
美的集团提供的改装洗衣机危害的证据,来源不明,明显是广告。
关于洗衣机的3C认证是洗衣机,而不是被告生产的付信通支付模块。
被告的行为不可能损害美的集团的声誉,不需登报消除对原告方的不良影响和对消费者的误导。
4、四被告之间不存在共同侵权,更不存在恶意、重复侵权。
杨肖绕系易清洁公司的员工,陈晓华、沈兆燕系易清洁公司的股东,陈晓华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微博宣传公司产品本系职责范围,即使侵权责任也归属公司。
四被告之间不存在共同侵权,均系履行公司职责,即使侵权也非共同侵权,是公司侵权,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责任应由易清洁公司承担。
本案与之前和解的案件截然不同,并非重复侵权和恶意侵权。
5、陈晓华、沈兆燕不存在恶意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严重财产混同。
沈兆燕的银行账号只在特殊偶然的情况下提供给易清洁公司使用,虽有财务不规范之处,但只有一次。
6、易清洁公司和陈晓华不应赔偿任何经济损失。
美的集团提出的易清洁公司在聪慧网等多个店铺大量生产销售侵权美的洗衣机毫无证据证明,大规模用于宾馆、高校更是无从谈起。
美的商用洗衣机在2017年8月之后才上市,且只有一款,市场知名度、占有率均较少。
易清洁公司即使侵权,给美的集团造成的损失也很少,美的集团主张300万的赔偿太高。
美的集团举证的微信截图销售数量大,主要是易清洁公司作为小公司为营销需要夸大其词,促进公司产品销售目的。
综上,易清洁公司和陈晓华并未侵犯美的集团的商标权、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杨肖绕辩称:1、杨肖绕与易清洁公司、陈晓华不构成共同侵权,也不单独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杨肖绕与易清洁公司、陈晓华不符合共同侵权中主体的复数性要求。
杨肖绕与易清洁公司、陈晓华既不存在主观过错的共同性,也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共同性。
2、杨肖绕不存在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个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杨肖绕作为发明人和开发者的“付信通支付系统”即美的集团所述易清洁公司申请的专利“一种自动投币设备智能支付系统”和备案登记的软件著作权,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的权利所有人均为易清洁公司,杨肖绕按照易清洁公司要求与公司其他工作人员合作开发,只是作为易清洁公司员工正常履职行为,“付信通支付系统”也并非专门用于侵权所开发。
有关“××”域名并不能说明共同侵权,“付信通支付系统”包括无限网络、后台处理系统等,域名使用是该系统必备要件。
杨肖绕在入职易清洁公司之前从事过域名代注册及买卖业务,名下至今尚有多个域名,是易清洁公司为工作方便要其提供一个域名使用。
3、杨肖绕与陈晓华成立苏州桔彩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本案无关联。
被告沈兆燕未作答辩。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害美的集团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
二、四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共同侵权并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三、判定侵权情况下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当事人对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认定事实如下:美的集团于2001年4月23日申请第1949684号“美的”商标,注册商品/服务项目包括“3716-洗涤”等,于2002年10月21获注册公告;
于2016年1月14日在第7类的洗衣机、旋转式脱水机(非加热)、洗衣用甩干机、干洗机产品上获得第15713571号“”以及第1571572号“美的”商标注册;
于2017年2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获得第18898680号“美的U净”商标注册,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包括第37类之清洗衣服、清洗、熨衣服、洗烫衣服、干洗、洗衣机出租、清洗机出租等。
在美的集团的长期产品推广及注册商标使用过程,美的集团、“美的”品牌及相关产品荣获诸多奖项荣誉。
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发文认定美的集团注册并使用在风扇、空调器商品上的“美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6年,美的集团“美的”荣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称号。
美的集团自2016年运营“美的U净”品牌,推出美的O2O洗衣-U净,通过手机端平台向用户提供自助洗衣服务,该平台多采用“U净合作”、“U净管理后台”的名称。
因侵权诉讼,2018年5月29日,上海博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闵行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就浏览易清洁公司网站相关内容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就此出具(2018)沪闵证经字第1326号公证书,记录:登录易清洁公司网站(××),“关于公司”描述有“成立于2010年,是一家拥有独立研发电器、智能电子生产、销售能力为一体的联营企业,公司是专业生产商用微信支付洗衣机、投币洗衣机、刷卡洗衣机、校园一卡通洗衣机、投币干洗机等全自动洗涤设备的企业,已经通过国家产品相关一系列体系认证,具有开发产品的能力”等内容;
“公司产品”目录以洗衣机为主,另有手机支付系统、洗衣机配件等商品,其中,洗衣机商品包括7公斤、8公斤、9公斤三款“美的商用智能”洗衣机,商品名称为“Midea/美的7公斤商用大容量手机支付投币洗衣机酒店宾馆”等,并有“MG70V30WX智能扫码支付洗衣机”等标识。
2018年5月16日,上海博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闵行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就取证人员相关淘宝网订单记录及接收该订单快递包裹的过程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就此出具(2018)沪闵证经字第1117号公证书,记录:“所有订单”第一项为在淘宝网“美的小天鹅企业店铺”(昵称:好喜来电器城;
真实姓名:吴江易清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店铺购买“Midea/美的MG70V30WX商用自动投币洗衣机扫码支付洗衣机投币”(以下简称Midea/美的MG70V30WX商用洗衣机)1件,实付款2399元,运单号码300××××7870;
取证人于5月16日在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碧秀路龙文教育底下一楼(快递代收点)签收号码为300××××7870的“安能”包裹;
将包裹带回公证处后打开,拍照后密封、加贴封条。
相关照片反映,商品外包装标有显著的“”标识,同时标的“MG70V30WDX”产品型号以及“合肥美的洗衣机有限公司”等生产者相关内容;
其内商品为“美的”洗衣机,洗衣机右上角面板粘贴有“付信通支付系统”标签(见附图:被诉侵权产品图),另有“自助洗衣机使用说明”及“吴江易清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单”等;
淘宝网该商品展示内容包括有并列的“美的专注商用智能扫码洗衣机八年”、“付信通fuxingtong支付模块免费更换”、案例展示图片、付信通支付系统操作流程。
根据上海博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闵行公证处申请的(2018)沪闵证经字第1711、1714、1715号保全证据公证内容反映:上述被诉侵权Midea/美的MG70V30WX商用洗衣机被改装加装了通信模块。
其具体使用情况为:客户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扫码后,支付页面显示“美的小天鹅洗衣程序选择”,其后依选项运行。
消费者扫码支付洗衣服的费用,该费用显示进入易清洁公司账户(微信支付界面显示:商户简称:付信通;
商户全称:吴江易清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经营者运营该洗衣机,需要绑定付信通后台“f.okook.cn”,该后台登陆页面显示“PoweredBy易清洁网络科技”。
诉讼中,美的集团指出该模块采用塑料外壳,以扎线固定洗衣机右上角面板后侧。
根据上海博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闵行公证处申请的(2018)沪闵证经字第1113号保全证据公证内容反映:在取证人员在手机淘宝与“吴江易清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聊天中,“吴江易清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表述有“扫码的洗衣机里有2G模块,第一年免费使用,第二年起每年每台需要交20元钱”;
“保修一年,支付系统出问题需要寄过来维修”;
“对,支付设备是我们自己的,加装上的”的内容。
根据上海博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闵行公证处申请的(2018)沪闵证经字第1112号公证保全证据内容反映:淘宝网“美的小天鹅企业店铺”中公司简介内容包括“……已成功开发触屏移动支付模块、配套海尔滚轮洗衣机、海尔滚筒洗衣机、美的滚筒洗衣机、小天鹅滚筒洗衣机等系列产品,并已广泛应用于学校、工厂、城中村、连锁店等众多领域,以一流的产品质量和精湛的技术服务受到了用户的一致好评,公司成立7年来超20万用户的见证”;
产品信息中多处有“美的商用智能”、“美的商用自助扫码支付”、“美的专注商业智能扫码八年”、“付信通支付模块免费更换”的宣传内容。
根据上海博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闸北公证处申请的(2018)沪闸证经字第777、778、779号保全证据公证内容反映:陈晓华新浪微博内有“美的原装商用滚筒洗衣机,支持手机支付,扫码启动,实时在线”、“Midea/美的MG70V30WX商用自助投币洗衣机扫码支付洗衣机”等推广信息;
陈晓华微信(陈晓华-共享洗衣机微信支付宝支付_共享生态链易清洁电器186××××1888)大量宣传“美的7公斤商用洗衣机”、“美的8公斤商用洗衣机”、“美的9公斤商用洗衣机”、“支持微信”、“支持支付宝”、“扫码支付”的内容;
沈兆燕微信(微信号×××笨小孩)个人相册中大量发布有“美的8公斤滚筒纯扫码赶货中”、“美的7公斤滚筒纯扫码洗衣机安装完毕”、“美的8公斤滚筒18台发住山东”、“年中促销,火力全开,618嗨价全厂,即日起至618结束凡购买易清洁任意一款洗衣机,每台优惠61.8元……”、“今天下单9折后,再降520元”、“最新研发的模块来了,比屏幕的支付系统价格优惠,并且功能强大”、“双11价格公布,需要下单的老板请看好款式、价格、型号”等图文信息。
根据上海博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新虹桥公证处申请的(2018)沪新虹桥证经字第120、125号保全证据公证内容反映:沈兆燕通过其微信推销“美的”、“小天鹅”洗衣机,推销交流内容包括“我们会以您的名字开一个后台管理账户,客户洗衣服的钱都会在您账户里面”、“洗衣机当地都有售后,扫码支付这块需要联系我们厂家,可远程解决问题”、“洗衣机都是全国联保”、“7公斤纯扫码2199/8公斤2360”、“这个都是按美的价格给您的”、“学校里面都有竞标的,上海华师大就装有我们的127台”,并在付款环节提供其个人建设银行、农业银行账户;
沈兆燕建“付信通支付模块使用讨论区”微信交流群,成员159人。
根据上海博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新虹桥公证处申请的(2018)沪新虹桥证经字第49号保全证据公证内容反映:易清洁公司员工(微信名称:落寞、烟恢)对商业推销微信聊天中表述有“我们有海尔波轮机、美的、小天鹅、海信滚筒机”、“我们昨天发给上海华师大86台美的纯扫码的洗衣机”、“易清洁商用共享洗衣机产品价格表.docx”、“美的9公斤纯扫码一台2899”、“吴江易清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我们的洗衣机厂家保修一年,我们支付系统终身维修”、“顾客扫描的二维码是我们和腾讯合作的二维码,不是您自己的微信二维码的哦,您自己的二维码是不能让洗衣机工作的”、“这样可以避免客户二维码被随意粘贴”、“我们公司成立八年之久,全国各地客户有几十万”、“上海华师大就在装107台美的滚筒洗衣机”;
该微信个人相册有“86台美的滚筒纯扫码洗衣机准备试机中”(2018年8月15日)、“20台美的八纯微信支付调试完成,马上准备发货需要的赶紧预定”(2018年8月4日)、“美的7滚筒扫码洗衣机安装完成,祝老板生意兴隆”(2018年8月3日)、“18台美的8滚筒纯扫码洗衣机试机完毕”(2018年7月27日)、“5台美的7投币加扫码试机完毕……下午就去给老板”(2018年7月7日)、“18台美的滚筒洗衣机现忆全部试机完毕”(2018年6月22日)、“12台美的8公斤微信支付洗衣机已装箱完毕”(2018年6月6日)、“30台美的8滚筒纯手机支付洗衣机发住天津”(2018年5月22日)、“20台美的7滚筒纯手机支付洗衣机发信美丽的云南”(2018年5月8日)的内容。
根据上海博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新虹桥公证处申请的(2018)沪新虹桥证经字第48号保全证据公证内容反映:易清洁公司员工(Candy)对商业推销微信聊天中表述有“我们有美的、小天鹅、还有海信的”、“我们滚筒做纯扫码的”、“易清洁商用自助共享洗衣机产品价格明细”、“易清洁收款方式”;
该微信个人相册有“美的8纯扫码商用洗衣机,调试中,明天统一发货”(2018年8月15日)、“86台美的滚筒纯扫码洗衣机准备试机中”(2018年8月15日)、“又一批20台美的滚筒8纯扫码洗衣机,仓库紧忙加装中”(2018年8月4日)、“分享客户刚安装好的两台美的7纯扫码洗衣机”(2018年7月31日)、“18台美的8滚筒纯扫码洗衣机试机完毕,准备装货发往山东”(2018年7月27日)、“5台美的7投币加扫码洗衣机完毕,下午就去给老板装机”(2018年7月4日)的内容经查,“付信通支付系统”的软件著作权登记为易清洁公司。
易清洁公司还申请有名称为“一种自助投币设备智能支付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号201710269079,发明人陈晓华、杨肖绕。
“付信通支付系统”运行域名为××,该IP域名备案主体为杨肖绕。
本案审理中,经美的集团申请对易清洁公司银行账户;
易清洁公司淘宝网站账户;
陈晓华、沈兆燕用于经营收款的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和微信账户全面予以调查取证,本院予以准许,调取自2016年9月1日以来的相关数据。
另查,美的集团推出有U净系列商用洗衣机,包括“Midea/美的MG80-GF03DW8公斤手机智能商用滚筒洗衣机”等多款产品,“Midea/美的MG80-GF03DW8公斤手机智能商用滚筒洗衣机”市场推销价2899元。
美的集团就为制止侵权合理费用支付提交向上海市闵行公证处支付公证费发票5000元;
向上海市闸北公证处支付公证费发票5000元;
向上海市新虹桥公证处支付公证费发票9000元;
向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发票总计200000元。
还查明,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曾在2015年7月就易清洁公司在阿里巴巴销售洗衣机产品在商品名称、品牌标注、产品描述及宣传图片多处使用“小天鹅”字样提起侵害商标权诉讼,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书》约定:乙方(易清洁公司)不得实施侵犯美的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含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美的”、“Midea”、“小天鹅”、“LittleSwan”等)专用权或者擅自使用美的集团企业名称的行为。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又查明,陈晓华与沈兆燕系夫妻关系。
再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01年第33号公告的《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包括家用电动洗衣机。
本院认为,美的集团系第15713571号“美的Midea”、第1571572号“美的”、第1949684号“美的Midea”、第18898680号“美的U净”商标注册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争议一、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害美的集团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
美的集团主张易清洁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将家用“美的Midea”滚筒洗衣机改装成商业用途的手机扫码支付的洗衣机后销售,侵害了美的集团第7类第15713571号“美的Midea”、第1571572号“美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易清洁公司抗辩对该洗衣机物品包装、标识及型号未做任何改变,并无割裂美的集团和洗衣机的联系,在销售中讲明其付信通支付模块系统和美的洗衣机是两件商品,不存在任何欺瞒消费者让消费者误认的可能。
上述争议涉及商标专用权以及商标权用尽二个主要方面。
根据知识产权权利穷竭理论,商标权商品被权利人或者被许可人投入市场后,其权利一次用尽,买受人进行转售及相关行为不应受商标权人的控制,就此而言,易清洁公司有权对购入的“美的Midea”洗衣机进行改变(改装)并再次转售,这一转售也不排斥买受人利用原商标获得一定的竞争优势。
但,知识产权权利穷竭理论本质上是为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与商品物权所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并不因此而完全覆盖知识产权。
就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而言,注册商标以识别功能为基本,同时又具有质量保障、信誉承载等功能,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判断核心还在于对商标功能是否产生实质损害。
如涉案易清洁公司将家用“美的Midea”滚筒洗衣机改装成商用手机扫码支付洗衣机后销售,从易清洁公司的具体行为情节来看,其淘宝网店铺名称为“美的小天鹅企业店铺”;
其企业网站、淘宝店铺上商品名称分别为“Midea/美的7公斤商用大容量手机支付投币洗衣机酒店宾馆”、“Midea/美的MG70V30WX商用自动投币洗衣机扫码支付洗衣机投币”;
产品信息中多使用“美的商用智能”、“美的商用自助扫码支付”、“美的专注商业智能扫码八年”等内容;
其员工对外营销中推广产品又多使用“美的9公斤纯扫码”、“美的滚筒纯扫码洗衣机”、“美的7滚筒扫码洗衣机”、“美的8公斤微信支付洗衣机”的名称,该些行为均直接指向于“美的Midea”商标,足以在销售环节引发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并进而产生对美的集团“美的Midea”品牌在智能商用(具有扫码支付功能)洗衣机产品市场上的直接竞争和抢占。
易清洁公司所辩述的在改装的洗衣机的右上角面板粘贴有“付信通支付系统”标签、在淘宝网商标信息中有“付信通fuxingtong支付模块免费更换”信息以及付信通支付系统操作流程,该些情形既未明确和完整地提示出所售商品系改装而来,也不足抵销前述明显指向于“美的Midea”商标的商品销售诱导所造成的混淆和误认。
从另一情况来看,易清洁公司拆卸“美的Midea”洗衣机控制面板,利用非美的集团制造的扫码支付模块部件所改装的洗衣机,具有新的功能,属于一种“新产品”,但易清洁公司销售该“新产品”却依然是打着“美的Midea”的品牌。
该改装及转售行为既会引发购买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亦并非履行“美的Midea”品牌的商品质量保障。
综上判断,易清洁公司的改装及转售行为实质地损害了“美的Midea”注册商标的功能,应认定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至于美的集团还指诉易清洁公司前述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本案判定前述被诉行为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诚实信用原则即为商标法所蕴含,故无须再引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救济。
关于美的集团又诉易清洁公司改装的商用洗衣机在消费者扫码使用过程中页面显示“美的小天鹅洗衣程序选择”、“美的小天鹅”等字样侵害了美的集团第37类清洗衣服、清洗、洗涤等服务类别上的第1949684号“美的Midea”及第18898680号“美的U净”注册商标专用权。
就该事项的具体情况来看,“美的小天鹅洗衣程序选择”字样出现于易清洁公司改装洗衣机上所加装的“付信通支付系统”运行界面中,是基于易清洁公司改装不同品牌的洗衣机,该运行界面上的“美的小天鹅洗衣程序选择”字样显然是指示所使用的是“美的”、“小天鹅”品牌的洗衣机,而并不会被理解为标识其提供“美的小天鹅”品牌洗涤类服务。
从整体情况来看,“付信通支付”系统显著标注“付信通”平台标识,其扫码支付界面亦明确标注有运营商“吴江易清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易清洁公司在产品销售环节亦明确作出支付模块系易清洁公司开发和维护的说明,并无将“美的小天鹅”用于标识洗涤类服务的意图。
而单就“美的小天鹅”文字而言,即包含“美的”又包含“小天鹅”,该五个汉字可作不同的词组组合,词义指向即不清晰又非单一。
而从美的集团主张的在洗涤服务上的注册商标的具体使用及辨识度来看,美的集团所运营的O2O洗衣-U净自助洗衣服务多采用“U净合作”、“U净管理后台”的名称。
故综合判断,被诉行为实无造成与“美的Midea”、“美的U净”服务商标的混淆之虞。
就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判定侵害第7类第15713571号“美的Midea”,第1571572号“美的”注册商标即妥善保护美的集团的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美的集团又主张侵害其第1949684号“美的Midea”及第18898680号“美的U净”清洗衣服、清洗、洗涤类服务商标专用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争议二、四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共同侵权并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美的集团主张杨肖绕、陈晓华、沈兆燕与易清洁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其一,关于杨肖绕,美的集团诉讼主张依据在于××备案注册在杨肖绕名下。
经查,“付信通支付系统”为易清洁公司运行平台,相关软件著作权登记和发明专利均登记在易清洁公司名下,均属公司经营行为。
“付信通支付系统”与本案判定侵权行为既无关联,该系统运行域名(××)的备案注册信息也非公司与个人构成共同侵权的依据,美的集团的主张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至于美的集团还提及陈晓华与杨肖绕共同设立苏州桔彩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本案毫无关联,该理由不成立。
其二,关于陈晓华,美的集团诉讼主张陈晓华通过控制易清洁公司实施侵权行为,就其所诉具体事项判断:一、陈晓华为易清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属公司法范畴内的职务身份,其职务范围内的履职行为依法应由公司相应承担。
美的集团主张陈晓华为易清洁公司实际控制人,证据不足,其所主张的“控制”概念不清,不能就此证明存在区别于易清洁公司之外陈晓华个人的侵权故意和行为。
二、陈晓华为易清洁公司名下“一种自助投币设备智能支付系统”的发明人之一,该发明与涉案判定侵权并无关联,且该专利专利权人为易清洁公司,专利发明人的身份也不应当成为发明人与公司承担共同侵权的法定理由。
三、陈晓华作为法定代表人在易清洁公司侵犯美的集团关联公司“小天鹅”注册商标权诉讼案《和解协议书》上签字,该情节中陈晓华显然属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职责。
四、陈晓华个人账户被用于对外收取营业款,该情形常见于企业经营中,虽涉财务是否规范之嫌,却并不足以就此判断个人与公司财产混同以及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鉴于陈晓华通过个人账户收取销售款的相关事实可查实,该种情形对易清洁公司对外债务的承担的影响应由另一法律关系调整,但不足以构成裁判其共同承担易清洁公司全部涉案债务的充分理由。
综上,美的集团诉陈晓华作为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对易清洁公司涉案侵权承担共同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其三,关于沈兆燕,美的集团诉讼主张依据在于沈兆燕为易清洁公司的股东、与陈晓华系夫妻关系、通过其微信对外宣传销售侵权商品、并且通过其个人账户收取销售款项。
沈兆燕为易清洁公司的股东以及与陈晓华系夫妻关系的因素,与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不具有法律的关联。
沈兆燕通过其微信对外宣传、销售侵权商品,均是以易清洁公司的身份进行,而并非其个人独立经营,具有明显的履职性质。
至于沈兆燕通过其个人账户收取销售款项,如前已述,虽涉财务是否规范之嫌,却并不足以就此判断个人与公司财产混同以及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而鉴于沈兆燕通过个人账户收取销售款的相关事实可查实,该种情形对易清洁公司对外债务的承担的影响应由另一法律关系调整,但不足以构成裁判其共同承担易清洁公司全部涉案债务的充分理由。
本院对美的集团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争议三、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
易清洁公司改装“美的Midea”洗衣机并转售的行为对美的集团“美的Midea”注册商标的功能造成实质损害,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美的集团主张易清洁公司立即召回、销毁已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但未就该诉讼请求并提交证据以证明相关产品品种及数量。
就实际情况来看,其一、易清洁公司改装家用“美的Midea”滚筒洗衣机后以商用扫码支付洗衣机的形式进行销售,相关洗衣机产品已实际投入运营;
其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及相关法规所确定的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包括家用电动洗衣机,但未包括商用洗衣机,到目前为止也尚未见发生因该改装造成的产品质量实际损害;
其三、召回、销毁被诉侵权产品会造成大量物资的废弃。
故综合判断,在美的集团主张赔偿其经济损失以获得救济的情况,召回、销毁被诉侵权产品既非消除侵权影响的适当责任承担方式,亦远超出了侵权赔偿的合适代价。
在该问题上需要提及的是,就该些已投入商业运营的洗衣机所涉工业产品质量问题,美的集团有权依法律法规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反映情况,予以规范。
关于赔偿责任,美的集团请求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人民币300万元,提出计算依据为易清洁公司改装的商用洗衣机涉及美的集团十余款产品、改装后的洗衣机差价达500-800元不等、易清洁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宣称为20万客户提供改装服务。
美的集团又申请对易清洁公司银行账户;
易清洁公司淘宝网站账户;
陈晓华、沈兆燕用于经营收款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和微信账户全面予以调查取证,其举证关联数据为:1、陈晓华和沈兆燕的两个个人账户中有大量“代收款洗衣机”等字样,证明其收取营业款项,沈兆燕建设银行8月12日的收款记录当中有一笔华东师大的费用19万元,能对应美的集团举证的易清洁公司对华师大的销售记录;
2、易清洁公司账户里面有大量的财付通、支付宝等收款记录,对应于淘宝网的销售记录;
3、易清洁公司淘宝网交易记录总交易2545,通过筛选“美的”关键字有159条记录,其中部分是18台、10台、12台等数量较多的一个销售数量,上述淘宝网销售金额3292584.73元。
四被告就此提出:1、陈晓华、沈兆燕个人账户交易往来即使出现洗衣机字样的收款,也不能证明系为被诉侵权“美的”洗衣机去收款,且该些记录也无法证明与易清洁公司有关联性。
沈兆燕建设银行8月12日收款华师大的费用19万,同时在8月12日支付美的洗衣机款167640元,即使是涉及到美的,也能看出易清洁公司只是在购买正品“美的”洗衣机的基础上加上付信通支付模块后总的费用;
2、易清洁公司财付通、支付宝账户的金额,因相关的账户涉及到企业正常经营往来,并非只是专门针对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关款项,在不做区分的情况下,对本案没有相应的参考价值;
3、淘宝网交易记录数2545次,其中847条显示是交易关闭,90条显示交易退款,两者相加占整个交易记录的36.8%。
运用“美的”名称搜索有159个美的搜索记录,该搜索记录中也有交易关闭或者退款信息。
还有的名为“美的”洗衣机销售,实为其他产品或者仅是付信通软件产品,如第1799条显示10台美的洗衣机,实际只支付200元;
第1931条显示也是十台,实际只支付了1685元;
第2037条显示7台,实际支付为0;
第1397条搜索为“美的”字样,但实际购买的是美的洗衣机的面板主板。
淘宝网销售总额3292584.73元包含了交易退款以及非美的品牌产品总的交易金额。
本院就此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美的集团依易清洁公司在官方网站的宣称“为20万客户提供改装服务”内容主张侵权产品销售数量,依据不充分,与证据所客观反映的易清洁公司经营规模、经营额均严重不符,本院不作采信。
美的集团以易清洁公司银行账户、淘宝网站账户;
陈晓华、沈兆燕用于经营收款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和微信账户数据作为索赔依据,可予采信。
然该些账户数据并不能清晰指向被诉侵权产品,且金额数据也较美的集团主张的侵权获利300万元存在较大差额。
结合本案各项相关证据,可予考量的侵权赔偿计算要素有:1、易清洁公司淘宝网交易记录总交易2545中与“美的”相关的记录为159条,时间跨度自2017年6月14日至2018年6月2日。
该淘宝网销售总金额3292584.73元;
2、易清洁公司多位员工在商业推销微信聊天及微信个人相册中有关于“美的纯扫码的洗衣机”试机完毕及交付的内容,时间跨度分布在2018年5月至同年8月之间,分别提及的当月交付为2批次37台(5月)、1批次12台(6月)、3批次30台(7月)、2批次27台(8月),另提及上海华师大装107台美的滚筒洗衣机;
3、易清洁公司改装产品售价与其采购的“美的”洗衣机差价大致在500元以上,而改装需一定的物料及人工成本。
基于以上证据相互印证所反映的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时间跨度、销售量,再考虑线上线下多个营销渠道,可计算总量约在700台左右,结合单台利润额,并考虑美的集团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本院综合判定易清洁公司需作出50万元的经济赔偿。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就易清洁公司答辩提出其作为开发移动支付的科创型企业所作创新努力,在一定程度上当予认可,但在开发新产品、探索新模式的过程也确须审慎,避免侵权。
就总体性质而言,本案确实不宜视作为恶意侵权,故就美的集团主张的加大赔偿责任,本院不作支持。
此外,关于美的集团主张被告刊登公告消除影响,基于本案侵害商标专用权的特定性质,应以经济赔偿救济为宜,对刊登公告消除影响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作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款、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吴江易清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5713571号“美的Midea”、第1571572号“美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吴江易清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400元,被告吴江易清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400元;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吴江易清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