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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7无锡艾比德泵业有限公司与江苏艾比德泵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214民初5427号之一
案件名称5427无锡艾比德泵业有限公司与江苏艾比德泵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艾比德泵业有限公司;江苏艾比德泵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4民初5427号之一原告:无锡艾比德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鸿福路**。

法定代表人:杜志高,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安,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姣姣,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艾比德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江河路**法定代表人:郭美琴。

原告无锡艾比德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艾比德泵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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