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4民初5427号之一原告:无锡艾比德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鸿福路**。
法定代表人:杜志高,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安,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姣姣,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艾比德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江河路**法定代表人:郭美琴。
原告无锡艾比德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艾比德泵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