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知民初195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7P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通许县蒙卫家具店,住所地通,住所地通许县竖岗镇裴庄村信用代码92410222MA46E71K5Q。
经营者:时警卫。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通许县蒙卫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通许县蒙卫家具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