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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连江县凤城集贸市场丝丝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1民初2986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连江县凤城集贸市场丝丝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连江县凤城集贸市场丝丝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986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江县凤城集贸市场丝丝化妆品店(经营者:吴莲珠),经营场所中国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集贸市场门口。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连江县凤城集贸市场丝丝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徐 方 审 判 员  段若诗 审 判 员  吴旭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 艳 书 记 员  刘 泉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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