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5执6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滨镇文兵路**。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平桥区百川汇超市。
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南京路经营者:陈玲。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铅笔公司)与被执行人平桥区百川汇超市(以下简称百川汇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百川汇超市在申请执行人中国铅笔公司申请执行前已将判决书中确定的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3558.00元款汇至本院,本案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国铅笔公司同意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执行费50元不再收取,应予结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5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