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3150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州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州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京溪艺捷通信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京溪街同和中路28号梅花园梅苑小区A04铺二栋一楼A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D。
法定代表人:张海灯。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京溪艺捷通信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