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终1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批发城大赢家文化用品商行,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小商品城**号楼*********号。
经营者:王得美,女,汉族,1959年7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燕青,男,汉族,1994年7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邹城市。
原审被告:毛晓利,女,汉族,1984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上诉人临沂批发城大赢家文化用品商行与被上诉人高燕青、原审被告毛晓利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初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临沂批发城大赢家文化用品商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临沂批发城大赢家文化用品商行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上诉人临沂批发城大赢家文化用品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