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480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林,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郭红支。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红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