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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宝应县广洋湖镇兴洋村龙学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1084民初56号
案件名称56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宝应县广洋湖镇兴洋村龙学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高邮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县广洋湖镇兴洋村龙学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084民初56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梅君,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应县广洋湖镇兴洋村龙学超市,店面名称“兴洋村生活资料超市”,经营地江苏省宝应县广洋湖镇兴洋西路。

经营者:潘学龙。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应县广洋湖镇兴洋村龙学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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