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8691号原告:捷安特(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N)。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顺帆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杜绣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富贵、谭佳,该公司员工。
被告:义乌市奥品商品采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XU)。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楼下村四区9幢5单元305。
法定代表人:张亚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捷安特(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奥品商品采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捷安特(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义乌市奥品商品采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捷安特(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