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6017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亮,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乡县恒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深柳镇潺陵社区洞庭中路(与潺陵东路南边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周章平。
被告:安乡县恒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威胜广场l楼恒生超市。
负责人:周章平。
被告:兰考金葵花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酒厂前街1号。
法定代表人:季永水。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乡县恒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乡县恒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分公司、兰考金葵花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补充调查取证为由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乡县恒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乡县恒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分公司、兰考金葵花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乡县恒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乡县恒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分公司、兰考金葵花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柳晓寒人民陪审员 徐佑珍人民陪审员 雷伯琼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舒 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