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84号原告:上海和宗焊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今敏,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肯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宣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茂良,上海市朝阳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闵行七宝昌富伟五金机电商行,住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九星村环东一路环东钢结构房*******号。
经营者:朱锦昌。
原告上海和宗焊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肯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七宝昌富伟五金机电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7日立案。
原告上海和宗焊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和宗焊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和宗焊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为25元,由原告上海和宗焊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徐 飞人民陪审员 张艳培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