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8266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G。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玉山镇易买佳超市大卖场,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虹祺路*********号。
经营者:王怀平,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玉山镇易买佳超市大卖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就本案纠纷已经达成和解,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