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633号原告:马慧军,男,汉族,1960年2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系天津领世铝塑制品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卢龙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卢龙县城永祥大街北侧西环路东1号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王永革。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卢龙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马慧军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