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57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H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代理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飞,湖北广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新,湖北广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州市新天地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新世纪商城。
法定代表人:彭磊。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H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晋州市新天地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2021年4月12日,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HATUREREPUBLICCO.,LTD)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株式会社纳益其尔(HATUREREPUBLICCO.,LTD)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