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2知民初1号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3A3L449。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革,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祥明,男,199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哲元,江西护三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松,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李祥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祥明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