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7752号原告:广东名门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东成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楠,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善平,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万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秣周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陶影。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越,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名门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万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广东名门锁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名门锁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名门锁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东名门锁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