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10民初2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剑凡、陈芳芳,国浩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冠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文安县政通东道268号。
法定代表人:殷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河北冠泽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