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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杨昊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604民初11669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杨昊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杨昊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11669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L。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国芳,广东正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永盛,广东正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昊宇,男,汉族,1987年7月31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昊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永盛、被告杨昊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6765872号“美的”、第5478887号“”、第5478888号“”标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20000元(其中合理费用为调查取证费人民币36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股份公司)系第6765872号“美的”、第5478887号“”、第5478888号“”系列商标的注册人,享有上述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美的股份公司系从事家用电器、电机、同心设备及其零配件的生产、销售的国内知名企业。

美的公司投入大量成本用于上述商标的宣传及市场拓展,“美的”系列商标在国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具有很强的显著性,被广大消费者所熟知。

其中“美的”商标于1999年1月5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4年4月“”商标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美的”系列商标现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及享有极高的公众知名度。

2013年,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集团)吸收合并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美的”“”“”等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由美的集团享有。

2015年1月1日,美的集团将“美的”“”“”系列商标许可原告使用,商标使用许可费按其下属子公司产品年销售收入总额的0.3%收取,为打击任何侵害美的集团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特授权原告���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维权诉讼。

为维护“美的”系列商标的商誉及产品免受不法侵害,原告特委托广州慧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昊公司)针对市场上侵犯“美的”系列商标的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及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2016年7月21日,慧昊公司对佛山市南海区进行了全面调查时,发现被告经营存储的商品存在侵权行为,依法向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丹灶派出所报案并对被告的经营场所及仓库进行了现场查处,当场查获标有假冒“美的Midea”电压力锅内胆964个,标有插头线2740个,标有“美的”“”纸箱1640个,被告本人当即被实施刑事拘留。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构成商标侵权。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原告依法提出如上诉讼请求,望判如所请。

在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6765872号、第5478887号、第5478888号商标注册证公证书。

证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第6765872号“美的”、第5478887号“”、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电压力锅。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的《证明》。

证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了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并后进行了注销登记,“美的”等系列商标权现由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3.商标授权书。

证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全部注册商标授权给原告使用,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单独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4.品牌价值《证书》公证书。

证明2014年“美的”品牌的价值为683.15亿元。

5.认定“美的”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公证书。

证明“美的”商标早在1999年就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6.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及变更证明公证书。

证明“美的”商标于2014年被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7.第三方打假公司与美的合作协议、收据、发票。

证明原告支付的打假费用为36000元。

8.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丹灶派出所《扣押清单》、《拘留证》和讯问笔录。

证明被告因实施侵犯美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刑事拘留的事实。

被告辩称,1.我没有销售电器,只销售电器配件(锅胆、电源线),我生产的产品与原告的产品不同,对原告不会造成损失。

2.我销售的产品是从原告的供应商处合法购买的,但没有相应的合同和发票。

3.原告要求赔偿的费用过高,其中打击费用尤其不合理。

4.原告提交的打击协议中所列的产品均不是我销售的涉案产品。

被告在庭审中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6、8,本院经审核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

证据7,被告有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内容和关联性本院综合全案证据待后评述。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确认如下事实:(一)本案涉及的注册商标情况。

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于2009年6月14日注册了第5478887号“美的”文字+Midea图样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第11类,包括电饭煲、燃气灶、微波炉、热水器、电压力锅、电冰箱、冰柜、空调、电风扇、饮水机等,有效期2009年6月14日至2019年6月13日。

同日,还获准注册了第5478888号Midea图样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第11类,包括电饭煲、微波炉、热水器、电冰箱、冰柜、空调、电风扇、饮水机等,有效期2009年6月14日至2019年6月13日。

该公司于2010年6月28日获准注册了第6765872号“美的”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第11类,包括电饭煲、电磁炉、燃气灶、微波炉、电热水壶、电冰箱、冰柜、空调、电风扇、饮水机等,有效期2010年6月28日至2020年6月27日。

上述第5478887号、第5478888号、第6765872号注册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于2014年9月13日转让给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美的集团)。

1999年,国家工商管理局认定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风扇、空调商品上的“美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0年,广东省工商局认定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空调、电风扇商品上第1523735号注册商标(“美的”文字+Midea图样)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3年;

2013年北京名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和睿福全球排行榜资讯集团有限公司认定美的集团的“美的”品牌在2013年中国��有价值品牌评价中,位居排行榜第5位,品牌价值683.15亿元。

(二)原告获商标授权的情况。

2015年1月1日,美的集团出具《商标授权书》,载明内容主要有:美的集团作为在中国注册的“美的”系列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授权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广东美的照明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其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的商品上(包括但不限于空调、中央空调、电磁炉、电饭煲、饮水机、热水器等,以注册商标证核准使用的范围为准)使用本公司所有的注册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5478887号、第5478888号、第6765872号《注册商标证》等),商标许可使用费按照上述公司使用被授权商标的产品年销售收入总额的0.3%计收。

为打击任何侵害本公司注册���标专用权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本公司特别授权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等上述五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向各地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各地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检举……同时,本公司还特别授权该五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向各地各级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有权取得相应的侵权赔偿(包括由其他公司垫付的打假维权费用)……授权期限2015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三)被告侵权被查处的情况。

2016年7月21日,慧昊公司对佛山市南海区进行了全面调查时,发现被告经营存储的商品存在侵权行为,依法向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丹灶派出所报案并对被告的经营场所及仓库进行了现场查处,当场查获并扣押了标有假冒“美的Midea”电压力锅内胆964个,标有插头线2740个,标有“美的”、“”纸箱1640个。

庭审中,被告确认被查获的内胆、电源线上标注有原告的第5478888号“”商标,被查获的包装箱上标注有原告的第6765872号“美的”商标和第5478887号“”商标,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同时辩称该产品标注的上述商标不是其标注的,其仅以配件的形式销售给修理店。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对于本案争议的下列问题,分析如下:一、关于原告商标权的权利问题。

根据查明的事实,美的集团经受让取得第5478887号、第5478888号、第6765872号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商标局核准公告的2014年9月13日,依法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而原告依据《商标授权书》,经商标权人即美的集团许可,取得了上述三注册商标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商标使用权。

《商标���权书》约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适格。

二、关于被告杨昊宇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产品由被告进行销售,该产品中使用了原告的第6765872号“美的”、第5478888号“”和第5478887号“”商标标识,被告的销售行为未得到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授权,而且被告未能提交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依据,因此,本院确认被告实施了侵害原告第6765872号、第5478888号、第547888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辩称没有销售电器��只销售电器配件(锅胆、电源线),并且销售的产品是从原告的供应商处合法购买的,因此,不构成侵权的意见。

但因被告未能提交合法来源的证据,因而其有合法来源的意见没有依据;

其虽然销售电器配件,但其销售原告注册商品核准的商品同类的配件并且标识有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被告的的行为足以使他人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本院确认被告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关于被告的民事责任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但根据查明事实,被告侵害的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已全部被公安机关扣押,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尚有继续销售涉案产品的事实,在原告没有举证证明侵权行为仍然继续的情况下,原告主张被告停止侵权的请求,不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关于“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由于根据本案证据无法确定原告损失和被告获利情况,本院综合原告注册商标知名度以及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方式、持续时间、查获侵权产品数量和价值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杨昊宇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

原告诉请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对于原告提出的合理费用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而原告主张的打假费、律师费和调查取证费,均属合理费用范围。

因被告的违法行为系因举报而被发现,原告主张调查、取证的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和情理,但原告提出张调查、取证的费用的维权打假费用36000元,已超出了合理的范畴,本院根据本案案情酌情确定合理支出费用为10000元。

原告诉请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昊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60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被告杨昊宇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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