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刑终15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籍贯湖南省新田县,文化程度初中,住新田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因本案于2017年7月20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粤0111刑初2449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运动鞋一批,予以没收、销毁。
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李某关于撤回上诉的申请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刑初244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