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知民终9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明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廖伟彪,男,汉族,1980年2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松阳县。
系原太康县快乐购生活广场实际经营者。
上诉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康县快乐购生活广场实际经营者廖伟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6知民初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查明,太康县快乐购生活广场于2019年7月17日注销登记,廖伟彪为其实际经营者。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被上诉人廖伟彪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6知民初75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均由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