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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毅和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和富田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84号
案件名称汕头市毅和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和富田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汕头市毅和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和富田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84号原告:汕头市毅和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林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斯,余飞峰,均为汕头市南粤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佛山市和富田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何学洪。

原告汕头市毅和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和富田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03××××.5、名称为磷酸铁锂电池(3)】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

原告汕头市毅和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开庭前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请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变更为“请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又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毅和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计25元,由原告汕头市毅和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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