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1096号原告:济宁市华水自动化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铁塔市小区5号楼西单元五层东室。
法定代表人:于爱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震,山东鲁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山东鲁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昌哲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辛店镇辛留垒村。
法定代表人:辛战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怀宾,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艳,河北天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282号金业国际大厦2单元22层2203号。
法定代表人:张长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垚,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敏,河北天汉(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鸡泽县水利局,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鸡泽镇九鼎西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武振英,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滨,该局法律顾问。
原告济宁市华水自动化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昌哲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河北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水利局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济宁市华水自动化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市华水自动化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市华水自动化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济宁市华水自动化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