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625号原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潘叶江,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才,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军,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优普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蒋志海,该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峰,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珺,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优普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专利号为ZL20113024××××.8、名称为“燃气灶”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