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7634号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高新十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洪斌,男,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旧货交易市场绍球木器商店,经营场所:浙江旧货交易市场三区3135、3926号。
经营者:谢绍球。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洪为,男,194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旧货交易市场绍球木器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