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初402号之一原告:严成文,男,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彩勇,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丽,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鑫固锁厂,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创强路**号*楼。
经营者:林勇,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润生,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富明,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严成文与被告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鑫固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原告严成文于2018年1月2日以其已与被告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鑫固锁厂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成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成文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严成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