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133号原告:曾俊傅,男,汉族,1986年11月5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在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戈卫,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良田兴明厨具厂,经营场所地址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经营者:胡利,女,汉族,1987年出生,住所地在湖北省浠水县。
原告曾俊傅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良田兴明厨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01××××.3、名称为盆(棉花糖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以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认为,原告曾俊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俊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曾俊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