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1224号之一原告: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高桥街道下浦郑村。
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飞,浙江易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海,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悯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时代大道4789号9-415室。
法定代表人:丁国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兵,四川泰仁(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悯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