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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章玺与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民初661号
案件名称661章玺与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章玺,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661号原告:章玺,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被告: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太湖源镇青云村。

法定代表人:盛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亮,杭州九洲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之怀,杭州九洲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章玺与被告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8年1月17日,原告章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章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章玺负担。

审判长  庄敬重审判员  任小明审判员  浦智华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昕烨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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