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终9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先奇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永宁工业大道38号。
法定代表人:胡九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红玲,广东谭红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上诉人中山市小榄镇先奇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山市小榄镇先奇电子有限公司未在《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的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山市小榄镇先奇电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