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76号原告:广州悦初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徐镒泽。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罡,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红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悦之静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罗静。
被告:广州宝生堂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魏东。
原告广州悦初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悦之静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宝生堂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广州悦初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悦初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