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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琳琳、DKH零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5民终1100号
案件名称吴琳琳、DKH零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琳琳,DKH零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民终1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琳琳,女,199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湖州市高新区。

委托代理人:孙建明,浙江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DKHRETAILLIMITED),住所地Unit60,TheRunnings,Cheltenham,GloucestershireGL519NW,UnitedKingdom。

法定代表人:ShaunWills,该公司执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浩佳,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琳琳因与被上诉人DKH零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7)浙0502民初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DKH零售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对此,吴琳琳也没有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DKH零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当事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7)浙0502民初72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DKH零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DKH零售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吴琳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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