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1382号原告:高晶晶,女,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海市古奇眼镜厂,住所地:临海市杜桥镇勤横湖村****号。
负责人:葛建平,该厂厂长。
原告高晶晶与被告临海市古奇眼镜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高晶晶于2018年1月24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晶晶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高晶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