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982号原告:陈颖姿,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超龄,女。
原告陈颖姿与被告单超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082011××××.6)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立案。
原告陈颖姿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颖姿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177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孙 虹审判员 费 晓审判员 欧 宏 伟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林惠英(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