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8956号之一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莹,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舒世超。
被告:中山市亚都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郭红。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亚都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