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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亚都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2072民初8956号之一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亚都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亚都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8956号之一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莹,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舒世超。

被告:中山市亚都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郭红。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亚都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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