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民初1559号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俊,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富客隆商店,住所,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洼里村div> 经营者:叶碎星。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城阳区源鑫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5元,减半收取计287.5元,由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