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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蓝溪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逸华电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01民初字第861号
案件名称厦门蓝溪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逸华电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蓝溪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逸华电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字第861号申请人:厦门蓝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火炬高新区创业园创业大厦221室。

法定代表人:肖艳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军,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继宗,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逸华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国际工业园A4栋502号。

法定代表人:谭方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厦门蓝溪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逸华电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厦门蓝溪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逸华电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就其保全申请购买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保险,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号为PZPP201743011654000301的保单保函,自愿为申请人厦门蓝溪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蓝溪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逸华电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厦门蓝溪科技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平平代理审判员  谢 晋人民陪审员  朱楷人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政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原告提供担保,原告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

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

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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