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2781号之一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对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扎赉特旗雨森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株洲万康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湘0211民初278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湘0211民初2781号判决书中:第十二页“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福州米厂承担740元,被告扎赉特旗雨森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株洲万康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公司承担410元。
”补正为“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福州米厂承担1480元,被告扎赉特旗雨森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株洲万康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承担8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