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04民初1012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璎虹,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云鹤超市,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云鹤南路22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陈海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骏鹏,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强,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云鹤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并依法向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已于2018年1月25日签收上述开庭传票。
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