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稿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及拟稿人:知产庭王昭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2017)浙01民初1916号共印15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916号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图们经济开发区安商大街765号。
法定代表人:金煐麒(KIMYOUNGK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伟、王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上海国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鹤立西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华秋生。
被告:康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崂山路332号B6幢2层3层。
法定代表人:KRISTINEKAYMALKOSKI。
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上海国生实业有限公司、康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上海国生实业有限公司、康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万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