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刑更398号罪犯高时发,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安徽省枞阳县人。
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5日作出(2011)莱阳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认定高时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1.3万元(已缴纳)。
因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本院于2013年5月11日作出(2012)郑知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高时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9万元。
与原判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50.3万元。
刑期自2012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2月8日止。
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6月6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
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对罪犯高时发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高时发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8月至10月,高时发从他人处购买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加工假奶粉销售,非法经营额达19.84万余元。
2010年11月份,高时发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非法印制其他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袋43000件,非法经营额24940元。
该犯有自首情节。
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高时发购买制造假奶粉设备、原料等,生产假冒其他注册商标的奶粉,价值391032元。
该犯系主犯。
罪犯高时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自上次减刑以来,2016年3月、2016年9月、2017年1月、2017年6月共获得表扬4次;
2017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自2015年下半年起至2017年上半年止每半年评审鉴定档次依次为:优秀、优秀、优秀、良好。
罚金已全部缴纳。
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罪犯陈述、认罪悔罪书、证人证言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高时发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
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时发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