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06民初981号原告:天津赛富盛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
执行事务合伙人:天津喜玛拉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阎焱,委派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榕金、王海龙,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投融界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
法定代表人:陈宇飞。
原告天津赛富盛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浙江投融界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天津赛富盛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和缓交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天津赛富盛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