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679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财宝,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传秀,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圣玛洛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高赞村委会二环路8号顺德智富园5栋6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祥。
被告:中山市古镇乾象照明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冈南工业大道西八路*号首层第11卡。
经营者:刘来占,男,汉族,1980年8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东阿县刘集镇官庄村***号。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莹莹,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圣玛洛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乾象照明电器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