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92民初1988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化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梅,女,1985年11月25日出生,住址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南京市浦口区盛世祥辉超市店,经营场所南京市浦口区盘城街道盘新路76号盘锦花园29幢1单元101室。
经营者:李梅。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盛世祥辉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由审判员陈久荣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法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