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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溧水区家电城现代超市群力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1民终85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溧水区家电城现代超市群力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溧水区家电城现代超市群力加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终85号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友飞,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南京市溧水区家电城现代超市群力加盟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开发群力集镇。

经营者:李敬敏,男,汉族,1951年2月15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县。

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溧水区家电城现代超市群力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7)苏8602民初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表示其与南京市溧水区家电城现代超市群力加盟店已达成和解,请求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系本案原审原告,其在二审中申请撤回上诉的同时撤回一审起诉,该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撤销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7)苏8602民初813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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