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2793号原告:孔玮,女,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栋,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航,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丹阳市富鑫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笆山村陈家埭23号。
法定代表人:谭志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云,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玮诉被告丹阳市富鑫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庭审中,原告孔玮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