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968号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0层。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文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嘉和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江北街道王家坞村。
法定代表人:王耀跃,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委托代理人:王梨华,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英,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嘉和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