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初620号原告:吴华,男,1985年5月2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信地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安徽大市场L2幢东3楼。
法定代表人:孟斌,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伟,该公司员工,男,汉族,1990年7月2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与被告合肥信地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华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02月0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华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
审判长 黄 浩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秋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