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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0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昆山乐得福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民初1250号
案件名称1250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昆山乐得福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昆山乐得福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125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斌,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芸,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乐得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南港震阳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杨则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殿超,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乐得福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5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以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计359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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